笞
汉语拼音:chī
汉字部首:竹
部外笔画:5
总笔画数:11
五笔86版:tckf
五笔98版:tckf
仓颉输入:hir
四角号码:88603
郑码输入:mzj
uni-code:CJK 统一汉字 U+7B1E
笔顺编号:31431454251
笔顺读写:撇横捺撇横捺折捺竖折横
首尾分解:⺮台
部件分解:竹厶口
用鞭杖或竹板打:鞭~。
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:~刑。
〈动〉
(形声。从竹,台声。本义:用竹板、荆条击) 用鞭、杖、竹板抽打 [flog;beat with bamboo cane or wooden stick]
笞,击也。——《说文》
笞者可以教之也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
捶笞膑脚。——《荀子·正论》
又如:笞楚(笞是竹片,楚是荆条。用竹片荆条等物责打);笞挞(用板子、棍子拷打);笞服(拷打而使屈服)
〈名〉
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 [flog]。如:笞杖(笞刑用的木杖);笞决(用刑决狱)
康熙字典类目:【未集上】【竹字部】
康熙字典解释:【廣韻】丑之切【韻會】【正韻】抽之切,𠀤音痴。
捶擊也。
【前漢·𠛬法志】景帝六年詔曰:笞者,所以敎之也。
其定箠令。
丞相劉舍請笞者,捶長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之末薄半寸,皆平其節。
當笞者笞臋,毋得更人。
【註】如淳曰:然則先時笞背也。
師古曰:毋更人,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。
【唐書·𠛬法志】斷獄之𠛬有五,一曰笞。
笞之爲言恥也,凡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
漢用竹,後世更以楚。
《書》曰扑作敎𠛬是也。
太宗甞覽《明堂針灸圖》,見人之五臟皆近背,詔罪人無得鞭背。
【荀子·正論篇】捶、笞臏脚。
【註】捶笞皆杖擊也。
卷数:卷五
部首:竹部
拼音:chī
切部:丑之切
原文:
擊也。从竹台聲。
解释:
清代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疑奪所㠯二字。笞所以擊人者。因之謂擊人爲笞也。方言引傳曰。慈母之怒子也。雖折葼笞之。其惠存焉。後世笞杖徒流大辟五㓝。制於隨唐。至於今日。笞有名無實。
丑之切。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