辯
汉语拼音:biàn
汉字部首:辛
部外笔画:14
总笔画数:21
五笔86版:uyuh
五笔98版:uyuh
仓颉输入:yjyrj
四角号码:00441
郑码输入:sess
uni-code:CJK 统一汉字 U+8FAF
笔顺编号:414311341112514143112
见“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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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字典类目:【酉集下】【辛字部】
康熙字典解释:同辨。
【說文】判也。
【廣韻】別也。
【易·履卦】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
又詳審也。
【周禮·天官】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
又明悉也。
【易·大有】明辯晳也。
又【集韻】巧言也。
【禮·王制】言僞而辯。
【史記·荀卿傳】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
又爭辯也。
【禮·鄕飮酒義】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
又【說文】治也。
【書·酒誥】勿辯乃司。
【左傳·昭元年】主盟者誰能辯焉。
【註】辯,治也。
又微辯,諷諭也。
【禮·儒行】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。
又與徧通。
【禮·樂記】其治辯者其禮具。
【註】辯,徧也。
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于羣神。
【書·舜典】作徧。
又與平通。
【字彙補】平均也。
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
【書·堯典】作平。
又【五音集韻】下辯,地名。
在武鄕。
又【集韻】【韻會】筆列切【正韻】必列切,𠀤音䇷。
與貶同。
【周禮·秋官·士師】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
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
遭饑荒,則𠛬罰、國事有所貶損。
卷数:卷十四
部首:辡部
拼音:biàn
切部:符蹇切
原文:
治也。从言在辡之閒。
解释:
清代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治者、理也。俗多與辨不別。辨者、判也。
謂治獄也。會意。符蹇切。十二部。